裁判文书详情

申请人李**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钟*、韩*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终本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韩*、钟*刑事附带民事[(2014)江安*初字第17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一案中,经查两被执行人韩*、钟*现在监狱服刑,其名下无银行存款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u0026ldquo;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u0026rdquo;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四川省江安县人民法院(2014)江安*初字第17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第三项的本次执行程序。

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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