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与被执行人郭**其他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中,执行中,申请执行人陈*同意被执行人郭**对2015年10月31日前应支付款项中先予支付20000元人民币,余下20000元人民币于2015年底前付清。经申请执行人陈*同意,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对筠连县人民法院(2014)筠连民初字第1185号民事调解书主文确定的内容的本次执行程序。在被执行人郭**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陈*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