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余**与被执行**业有限公司其他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业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余**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对筠连县人民法院(2014)筠连民初字第1063号民事调解书主文内容的本次执行程序。在被执行人筠连**有限公司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余**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