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宜宾**有限公司与蒋**、段朝均其他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宜宾**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蒋**、段*均其他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蒋**、段*均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中,被执行人段*均支付了申请执行人宜宾**有限公司4315.9元。另查明被执行人蒋**暂无银行存款及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宜宾**有限公司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据此,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对四川省**民法院(2014)宜*再终字第43号民事判决书主文内容的执行。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