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罗**与筠连**原煤矿其他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罗*高与被执行人筠连**原煤矿其他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中,查明,筠连县人民法院(2014)筠连民初字第817号民事调解书主文确定:一、原告筠连**原煤矿支付被告罗*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待遇、住院期间护理费、伙食补助费、交通费、鉴定费等共计82000元。此款由原告筠连**原煤矿于2014年05月31日前给付被告罗*高20000元,于2014年10月30前给付被告罗*高30000元,余款32000元,于2015年2月18日前结清。(被告罗*高向原告筠连**原煤矿的借支款按凭据扣减);二、如果原告筠连**原煤矿未按期支付以上款项,被告罗*高将按筠劳人仲案(2013)第307号《仲裁裁决书》执行。执行过程中,另查明被执行人筠连**原煤矿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罗*高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经申请执行人罗*高同意,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对筠连县人民法院(2014)筠连民初字第817号民事调解书主文确定内容的本次执行程序。在被执行人筠连**原煤矿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罗*高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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