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高县客运联营车队与应国坤其他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高县客运联营车队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应国坤其他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应国坤现下落不明,其在筠连**业银行等多家银行无存款信息,在筠**管所无房屋登记资料,在筠连县车辆管理所亦无车辆登记信息。因被执行人应国坤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高县客运联营车队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对四川省高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宜高*初字第1256号民事判决书主文第二、三项内容的执行。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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