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曾**、周**、李**、李*与帮寿其他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曾**、周**、李**、李**、李*与被执行人李**其他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李**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曾**、周**、李**、李**、李*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经申请执行人曾**、周**、李**、李**、李*同意,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对筠连县人民法院(2013)筠连民初字第311号民事判决书主文确定的被告李**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曾**、周**、李**、李**、李*因交通事故造成李**死亡的各项损失27191.37元(已扣减被告李**支付的费用15000元)的本次执行程序。在被执行人李**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曾**、周**、李**、李**、李*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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