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曾刚与筠连**有限公司其他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筠连民初字第7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6月16日立案受理申请执行人曾刚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筠连**有限公司其他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执行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筠连**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筠连**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期间,查明被执行人筠连**有限公司楠**煤矿在筠连县经济商务和科技信息化局有关闭煤矿补助款。因本案被执行人筠连**有限公司又系本院(2015)筠连执字第376号案件的被执行人,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提取被执行人筠连**有限公司在筠连县经济商务和信息化局的应领取的筠连**有限公司楠**煤矿关闭煤矿补助款105777元(大写:壹拾万伍仟柒佰柒拾柒元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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