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郝**、严*甲、严*、郝**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陈**、陈**、张**其他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郝**、严*甲、严*、郝**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陈**、陈**、张**其他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陈**、陈**、张**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中,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陈**、张**所有的坐落于筠连县巡司镇黄荆村一组的房屋,冻结并划拨了被执行人陈**、张**的银行存款金额,目前,申请执行人郝**、严*甲、严*、郝**已领取争议款126900元,被执行人陈**、陈**、张**尚差欠申请执行人郝**、严*甲、严*、郝**169545.9元。经查明被执行人陈**、陈**、张**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郝**、严*甲、严*、郝**同意将被执行人陈**、张**所有的房屋评估拍卖相应价款予以清偿。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对四川省筠连县人民法院(2014)筠连民初字第20号民事判决书主文内容的执行。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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