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追缴被执行人任**罚金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任**户籍所在地为宜宾市翠屏区,其在筠**管所无车辆登记信息,在筠**管所无房屋登记信息,在筠**业银行等多家银行无存款信息。另经查明,被执行人任**在筠连农村商业银行景阳支行有存款32.22元,现已被本院强制划拨用于上缴国库。因被执行人任**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对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翠屏刑初字第626号刑事判决书主文内容确定的判处任世洪罚金4000元的执行,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即行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