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筠连县人民法院(2012)筠连民初字第276号民事判决书,于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日立案受理申请执行人陈**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周**、何**其他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执行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周**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周**在邮政银行筠连支行的银行存款,但至今被执行人周**仍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划拔被执行人周*均在中国邮政储**连县支行帐号为62109xxxxxxxxxxxxx账户上存款人民币26004.75元(大写:贰万陆仟零肆元柒角陆分)。
二、解除对被执行人周*均在中国邮政储**连县支行帐号为62109**xxxx银行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