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刘**、温义凤与罗**其他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温**与被执行人罗**其他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罗**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刘**、温**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经申请执行人刘**、温**同意,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对筠连县人民法院(2013)筠连民初字第654号民事判决书主文确定的被告罗**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刘**、温义凤因交通事故致其女刘*死亡造成的各项损失205707.15元的本次执行程序。在被执行人罗**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刘**、温义凤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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