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赵**与彭**其他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兴民初字第701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应当履行的义务。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彭**位于兴文县的待安置房及门面均被本院另案查封并未处分,被执行人彭**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以及《最**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本院(2015)兴民初字第701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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