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兴古民初字第4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但被执行人未按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经查,二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以及《最**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本院(2014)兴古民初字第46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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