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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李**其他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兴古民初字第4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7月12日向被执行人李**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但被执行人李**未按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在执行中,本院以(2013)兴执字第310号执行裁定书扣留被执行人李**每月退休工资2000元。现已提取被执行人李**工资收入24000元至兴文县人民法院,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以及《最**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本院(2013)兴古民初字第48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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