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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止或终结执行其他法律文书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2015)正*初字第1003号《民事判决书》,受理申请执行人万*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骆*合同纠纷一案,执行内容为被执行人偿还申请执行人万*借款57500元及利息。

本院查明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骆*已外出,其银行无存款,无房产、车辆、股权登记记录,也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证据或线索,并对本院查明的事实无异议,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骆*已外出,其银行无存款,无房产、车辆、股权登记记录,也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是对自己程序权利的处分,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u0026ldquo;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u0026rdquo;第(六)项u0026ldquo;人民法院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u0026rdquo;、《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u0026ldquo;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u0026rdquo;、《最**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u0026ldquo;除执行财产保全裁定、恢复执行的案件外,其他执行实施类案件的结案方式包括u0026rdquo;第(二)项u0026ldquo;终结本次执行程序u0026rdquo;、第十六条第一款u0026ldquo;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以u0026lsquo;终结本次执行程序u0026rsquo;方式结案u0026rdquo;第(三)项u0026ldquo;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人民法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书面表示认可的u0026rdquo;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万*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骆*同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凭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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