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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安县**责任公司申请执行孙**、陈**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正民初字第1342号民事调解书,受理申请执行人正安县**责任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孙**、陈**合同纠纷一案,执行内容为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正安县**责任公司货款90000元及利息。

本院查明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陈**银行无存款,无车辆、房产、股权登记记录,另查明孙锡林亦无车辆、房产、股权登记记录,其银行存款本院已在另案中予以冻结,二被执行人均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现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于2016年1月31前给付申请执行人货款9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每月2700元计算,自2014年2月1日起至全部付清止)。由于本案履行时间过长,申请执行人正安县**责任公司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是申请人对自己程序性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法规,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u0026amp;amp;ldquo;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u0026amp;amp;rdquo;第(六)项u0026amp;amp;ldquo;人民法院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u0026amp;amp;rdquo;、《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u0026amp;amp;ldquo;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u0026amp;amp;rdquo;、《最**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u0026amp;amp;ldquo;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以u0026amp;amp;lsquo;终结本次执行程序u0026amp;amp;rsquo;方式结案u0026amp;amp;rdquo;第(五)项u0026amp;amp;ldquo;经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或虽有财产但不宜强制执行,当事人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且未履行完毕的u0026amp;amp;rdquo;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申请执行人正安县**责任公司申请执行孙**、陈**合同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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