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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止或终结执行其他法律文书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正劳人仲字[2015]第30号仲裁裁决书,受理申请执行人李*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贵州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内容为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李*工资76213元。

本院查明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贵州索**有限公司在银行无存款,并对贵州索**有限公司于正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的账户予以了冻结,另查明贵州索**有限公司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现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1.被执行人于2015年11月30日前支付申请执行人20000元;2.被执行人于2015年12月31日前支付申请执行人20000元;3.被执行人于2016年1月31前支付剩余部分36213元。由于本案履行时间过长,申请执行人李*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是申请人对自己程序性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法规,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u0026ldquo;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u0026rdquo;第(六)项u0026ldquo;人民法院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u0026rdquo;、《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u0026ldquo;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u0026rdquo;、《最**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u0026ldquo;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以u0026lsquo;终结本次执行程序u0026rsquo;方式结案u0026rdquo;第(五)项u0026ldquo;经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或虽有财产但不宜强制执行,当事人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且未履行完毕的u0026rdquo;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申请执行人李*申请执行贵州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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