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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申请执行陆建立、余**合同纷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2015)正*初字第1079号《民事判决书》,受理申请执行人郑**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陆**、余**合同纠纷一案,执行内容为被执行人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30000元及利息、受理费360元,本案执行费350元。

本院查明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陆**、余**银行无存款,无房产、车辆、股权登记记录,且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证据或线索,并对本院查明的事实无异议,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陆建立、余**银行无存款,无房产、车辆、股权登记记录,且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是对自己程序权利的处分,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u0026amp;amp;ldquo;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u0026amp;amp;rdquo;第(六)项u0026amp;amp;ldquo;人民法院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u0026amp;amp;rdquo;、《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u0026amp;amp;ldquo;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u0026amp;amp;rdquo;、《最**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u0026amp;amp;ldquo;除执行财产保全裁定、恢复执行的案件外,其他执行实施类案件的结案方式包括u0026amp;amp;rdquo;第(二)项u0026amp;amp;ldquo;终结本次执行程序u0026amp;amp;rdquo;、第十六条第一款u0026amp;amp;ldquo;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以u0026amp;amp;lsquo;终结本次执行程序u0026amp;amp;rsquo;方式结案u0026amp;amp;rdquo;第(三)项u0026amp;amp;ldquo;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人民法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书面表示认可的u0026amp;amp;rdquo;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郑**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陆**、余**合同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凭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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