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唐**与唐**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唐**与唐**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唐**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黔威刑初字第194号判决书于2015年3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27870元,执行费318元,合计28188元。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唐**刑满释放你后一直外出打工,家中除基本住房外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人同意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的解释》第五百五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5)黔威执字第209号案件的本次执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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