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姚**申请执行管**追索权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60000元,执行费650元,合计60650元。本院受理后,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在威宁县科技局的退休工资已被执行其他案件扣留,无可供执行财产,确实无能力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赔偿义务。据此,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5)黔威执字第353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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