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陈**、李**、李**申请执行李**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陈**、李**、李**与李**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6)黔威刑初字第217号判决书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执行标的为0.4903万元,执行费50元,合计0.4953万元。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李**提前释放你后一直在家养病,家中除基本住房外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据此,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的解释》第五百五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5)黔威恢字第11号案件的本次执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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