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王**依据已生效的(2014)黔威民初字第224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5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40000元,执行费500元,合计40500元。执行中赵**已于2015年9月9日汇执行款28000元以及执行费500元,并已转交给申请执行人王**,下欠12000元。因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只有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恢复执行。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威宁县人民法院(2015)黔威执字第36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