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尹*申请执行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人尹*依据(2014)黔威民初字第146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3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金额25213元,执行费278元,合计25491元。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谢**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在威宁县烟草局有工资收入,已被法院执行其他案件按月扣留。据此,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5)黔威执字第281号执行案本次执行程序,待其他案件执行完毕后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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