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黄**与张*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黄**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黔威刑初字第61号判决书于2015年6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114641.4元,执行费1620元,合计116261.4元。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张*正在服刑,现家里只有父亲一人靠政府发放的低保金勉强维持自己的基本生活,除基本住房外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人同意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的解释》第五百五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5)黔威执字第440号案件的本次执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