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黄**申请执行陶**刑事附带民事一案,执行依据为(2004)威刑初字第95号民事调解书,标的为2829.70元,执行费为50.00元,合计2879.70元。该案于2015年3月16日在我院立案执行后,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陶**下落不明,除此以外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经申请人同意。该案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5)黔威恢字第8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