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唐**申请执行威宁县富强铅锌矿工伤待遇支付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人唐**依据威劳人仲(2014)第26号民事裁决书,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金额119545元,执行费1693元,合计121238元。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威宁县富强铅锌矿的财产已被执行其他案件处分,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据此,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5)黔威执字第378号执行案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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