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人唐**依据威劳人仲(2014)第26号民事裁决书,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金额119545元,执行费1693元,合计121238元。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威宁县富强铅锌矿的财产已被执行其他案件处分,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据此,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5)黔威执字第378号执行案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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