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李**与赵**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李**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黔威刑初字第179号判决书于2015年6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8479.9元,执行费50元,合计8529.9元。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赵**刑满释放你后一直外出打工,家中除一间基本住房外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人同意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的解释》第五百五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5)黔威执字第426号案件的本次执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