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吴*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威**县人民法院(2014)黔威刑初字第31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4903元、执行费50元,共计4953元。本院在执行中,因被执行人李**现正服刑,家中除家人必要居住房屋外,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确无履行能力。据此,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51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5黔威执字第151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九日
李**申请执行赵**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唐**申请执行威宁县富强铅锌矿工伤待遇支付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陈**、李**、李**申请执行李**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陈**要求宣告被申请人周*失踪一案民事判决书
姚**申请执行管**追索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兰远书申请执行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管毓香申请执行杨**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唐**与唐**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杜*申请宣告费**失踪一案民事判决书
翟**等申请宣告被申请人邓**失踪一案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