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吴*申请执行李*雨所附带民事赔偿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吴*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威**县人民法院(2014)黔威刑初字第31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4903元、执行费50元,共计4953元。本院在执行中,因被执行人李**现正服刑,家中除家人必要居住房屋外,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确无履行能力。据此,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51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5黔威执字第151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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