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张**与周**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张**依据生效的(2014)黔毕**终字第613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6043元。本院受理后因被执行人对本院抵触情绪较大,躲避本院执行,向毕节**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本院遂中止执行。后经多次执行,均无法查明周**行踪,查询银行存款也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据此,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4)黔威执字第633号执行案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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