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王*申请王**附带民事赔偿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威宁自治县人民法院(2015)黔威刑初字第7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标的为35690.75元,执行费435元。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王**正在服刑期间,其家属是低保户,且常年在外打工,家庭经济条件较差,家中除60平方的瓦房外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上述事实有威宁**坪村委会出具的证明及调查笔录在卷证实。为此,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威宁县人民法院(2015)黔威执字第368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情形消失后在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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