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罗**等人申请执行文华靖等人附带民事赔偿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罗**等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威**县人民法院(2014)黔毕中刑初字第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90000元、执行费1250元,共计91250元。本院在执行中,除被执行人兰**履行了判决赔偿的5000元外,其他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文华靖、熊万层、郭**、正服刑,无可供执行财产,据此,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51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5黔威执字第269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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