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牛**与王**其他民事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长安民初字第04813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王**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王**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王**在金融机构无存款,在房产管理部门无房产登记记录,申请执行人牛立孝也不能提供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5)长安执字第01024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再次申请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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