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西安长**限公司与陕西港**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西安长**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3)雁民初字第0403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西安长**限公司于2014年3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查明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其未履行。

本院通过陕西省**商业银行点对点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信息,被执行人**有限公司在西安**限公司有开户,中国**西省分行有开户,账户余额为316.51元,在浦发**分行、华**行、中国**安分行有开户,账户余额为0元,均不足以支付本案案款。后本院向西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查询被执行人车辆信息,被执行人**有限公司名下无车辆信息。

本院向西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建设管理局查询被执行人房产信息,查明被执行人陕西港**限公司名下有位于西安市雁塔区小寨东路某号某幢某号房屋一套,本院遂作出(2014)雁执字第00264号执行裁定书,轮候查封了该套房屋。因该房屋已分别被西安**民法院、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及本院多次查封,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本案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因被执行人**程有限公司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本院作出(2014)雁执字第00264号执行决定书,决定将被执行人**程有限公司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被执行人**程有限公司已被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认为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4)雁执字第0026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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