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西安群**限公司与陕西英**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西安群**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一案,陕西省**民法院于2014年8月11日作出的(2014)西**高终字第0008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西安群**限公司于2014年9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审查后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西**高终字第0008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并未按期履行。嗣后,本院通过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行、建**行、交通银行、招商银行、民**行、西**行、陕西信合等数家金融机构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开立银行账户及存款余额情况,经查明被执行人在交通银行西安南二环支行有开户,存款余额为612.77元,本院遂依法冻结了该账户。同时,本院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执行指挥中心提交了对被执行人银行账户的查询请求,经反馈尚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同时,本院也通过西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西安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和车辆情况,经查证被执行人名下并无可供执行的房产和车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也查阅了被执行人的工商档案信息,尚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嗣后,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登记的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电子工业园电子三路20幢西京电气总公司办公楼1单元10101室进行了搜查,经查明该处并非被执行人的实际办公地,人事、财务、行政等主要部门均在北京办公,该处仅用于业务员的培训和电销。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陕西英**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由相关部门对其进行信用惩戒,同时将其失信行为向保险监管部门进行了通报。

2015年6月30日,申请执行人主动向本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请求,称双方正在庭外协商解决。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强制执行请求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综上所述,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及《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申请执行人西安群**限公司撤回强制执行请求,本院(2014)雁执字第01015号案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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