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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与何**提供劳动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达**因提供劳动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敦煌市人民法院(2013)敦民初字第5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达**及其委托代理人王**、被上诉人何**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达**以选择其他方式解决纠纷为由,于2014年3月19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原审提出的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达忠保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敦煌市人民法院(2013)敦民初字第530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上诉人达*保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2598元减半收取1299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598元减半收取1299元,均由上诉人达忠保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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