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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与特殊程序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案由:继承。

申请人以其是被继承人王*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不存在纠纷,因需办理有关继承手续为由,向本院申请确认王*遗留的位于石河子市xx小区xx栋xx号房产的50%产权由朱*继承,归其所有。申请人在提出申请,并做出书面承诺的同时,还由保证人闫*、毛*提供了连带责任保证。保证人保证申请人的申请内容和提交的证据材料真实,没有损害国家、集体、社会公共利益或其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形。本院审查后,于2015年6月18日受理了朱*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简易程序的规定及《最**法院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规定的司法确认程序,由审判员胡**进行了独任审理。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继承人王*,男,生于1957年9月18日,与朱**夫妻关系,二人育有独生子王*甲。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购买位于石河子市xx小区xx栋xx号房产一套。被继承人王*于2015年5月20日死亡,未留遗嘱,其父母均先于其死亡。

被继承人王*死亡后,其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为其妻朱*、独生子王*甲。在王*甲经公证放弃继承的情形下,申请人朱*于2015年6月18日提出申请,要求确认王*遗留的上述房产的50%产权由朱*继承。

经审理,初步确认申请人的申请符合司法确认条件。为保证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本院于2015年6月26日发出公告,督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在公告确定的申报权利期间无人申报权利。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事项,不违背法律规定。申请人及保证人理解司法确认内容,愿意接受因此而产生的法律后果。本院决定对申请人的申请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被继承人王*与朱*共同所有的位于石河子市xx小区xx栋xx号房产,在被继承人王*死亡后除50%产权为朱*所有外,另50%产权为王*的遗产,由朱*继承。

公告费500元由申请人朱*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后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可以依法办理本裁定书主文中所涉及财产的所有权转移登记或提取手续。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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