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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确认调解协议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7月7日受理了申请人张*、朱**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依法指定审判员周**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

2013年6月,申请人张*给申请人朱**供应了价值6200元的废旧钢板,申请人朱**给申请人张*出具了一份欠条,内容是:u0026ldquo;今欠张*废钢板款:陆仟贰佰元正(6200.00元),133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1188。天业砖厂院内:朱**,2015年元月13日u0026rdquo;。时至今日,申请人朱**一直未还钱。现申请人张*诉至法院,要求申请人朱**及时归还欠款6200元。

两申请人因合同纠纷,于2015年7月7日经本院诉前调解中心主持诉前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申请人朱**于2015年8月7日前支付申请人张*欠款本金2000元,9月7日前支付欠款本金2000元,10月7日前支付剩余欠款本金2200元;

二、申请人朱**于2015年10月7日未支付所有欠款本金,则申请人朱**赔偿申请人张*利息损失1000元;

三、二申请人再无其他纠葛。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述协议符合人民法院确认调解协议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最**法院〈关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若干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申请人张*、朱**于2015年7月7日达成的前述调解协议有效。

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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