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牛向琴与冯**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盐池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盐民初字第6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2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即由被执行人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20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440元,执行费200元,共计20940元。经本院执行,查明被执行人在银行、房管、车管、工商等部门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征得申请执行人同意并经合议庭评议,决定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立即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六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