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梁*确认调解协议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案由:继承。

申请人以其是被继承人梁*甲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不存在纠纷,因需办理有关继承手续为由,向本院申请确认其父梁*甲遗留的位于石河子城区xx小区xx栋xx号房产一套、银行存款由其继承,归其所有。申请人在提出申请,并做出书面承诺的同时,还由保证人崔*、徐*提供了连带责任保证。保证人保证申请人的申请内容和提交的证据材料真实,没有损害国家、集体、社会公共利益或其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形。本院审查后,于2015年6月17日受理了梁*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简易程序的规定及《最**法院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规定的司法确认程序,由审判员乔**进行了独任审理。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继承人梁**,男,生于1952年3月18日,梁**与何*甲系夫妻关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育有独生女梁*。何*甲于1988年9月15日死亡,后梁**未再婚育。梁**于2011年4月购买位于石河子城区xx小区xx栋xx号房产一套并登记为单独所有,其于2011年10月27日死亡,未留遗嘱,其父母均先于其死亡。

被继承人梁*甲死亡后,其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为其独生女梁*。申请人梁*于2015年6月17日提出申请,要求确认其父梁*甲遗留的房产、银行存款由其继承。

经审理,初步确认申请人的申请符合司法确认条件。为保证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本院于2014年6月23日发出公告,督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在公告确定的申报权利期间无人申报权利。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事项,不违背法律规定。申请人及保证人理解司法确认内容,愿意接受因此而产生的法律后果。本院决定对申请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继承人梁*甲单独所有的位于石河子城区xx小区xx栋xx号房产由梁*继承;

二、被继承人梁**遗留在中国农**限公司石河子金穗(兵团)支行的存款3040.38元(账号:10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28),上述存款本息由梁*继承。

公告费500元由申请人梁*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后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可以依法办理本裁定书主文中所涉及财产的所有权转移登记或提取手续。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四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