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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确认调解协议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案由:继承。

申请人以其是被继承人仰*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不存在纠纷,因需办理有关继承手续为由,向本院申请确认其母仰*遗留的银行存款由其继承,归其所有。申请人在提出申请,并做出书面承诺的同时,还由保证人秦*、王*提供了连带责任保证。保证人保证申请人的申请内容和提交的证据材料真实,没有损害国家、集体、社会公共利益或其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形。本院审查后,于2015年5月13日受理了张*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简易程序的规定及《最**法院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规定的司法确认程序,由审判员乔**进行了独任审理。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继承人仰*,女,生于1936年6月15日,仰*与张*1系夫妻关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生育独子张*。张*1于1992年7月14日死亡,后仰*未再婚。被继承人仰*于2013年6月12日死亡,未留遗嘱,其父母均先于其死亡。

被继承人仰*死亡后,其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为其独生子张*。申请人张*于2015年5月13日提出申请,要求确认其母仰*遗留的银行存款由其继承。

经审理,初步确认申请人的申请符合司法确认条件。为保证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本院于2014年6月12日发出公告,督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在公告确定的申报权利期间无人申报权利。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事项,不违背法律规定。申请人及保证人理解司法确认内容,愿意接受因此而产生的法律后果。本院决定对申请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继承人仰某遗留在中国建设银**分行六建支行的存款133389.29元(卡号:43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45),上述存款本息由张*继承;

二、被继承人仰某遗留在遗留在中国建设银**分行六建支行的存款20000元(账号:46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13)、存款15000元(账号:46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93)、存款14900元(账号:46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88)、存款13000元(账号:46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34)、存款9000元(账号:46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57)、存款7000元(账号:46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81)、存款6500元(账号:46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36)、存款5500元(账号:46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28)、存款5500元(账号:46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50)、存款5500元(账号:46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09)、存款4500元(账号:46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88)、存款4000元(账号:46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74)、存款3000元(账号:46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18),上述存款本息由张*继承;

公告费500元由申请人张*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后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可以依法办理本裁定书主文中所涉及财产的所有权转移登记或提取手续。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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