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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确认调解协议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案由:继承。

申请人以其是被继承人张**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不存在纠纷,因需办理有关继承手续为由,向本院申请确认其父张**遗留的位于石**x厂xx村xx号房产一套、石**x厂xx村xx号房产一套均由其继承,归其所有。申请人在提出申请,并做出书面承诺的同时,还由保证人韩某、尹*提供了连带责任保证。保证人保证申请人的申请内容和提交的证据材料真实,没有损害国家、集体、社会公共利益或其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形。本院审查后,于2015年6月3日受理了张*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简易程序的规定及《最**法院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规定的司法确认程序,由审判员乔**进行了独任审理。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继承人张**,男,生于1929年3月4日,张**与郸*系夫妻关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育有独子张*。郸*于1993年7月19日死亡。张**与李*于1994年11月18日再婚,双方于2009年11月11日经本院调解离婚,位于石**x厂xx村xx号砖木平房一套归张**所有。后张**未再婚。张**于1988年9月20日在石总场xx村划分的85.4平方米宅基地(编号:)上自建63.3平方米(位于石**x厂xx村xx号)住宅一套,2002年11月26日在石总场二分场食品厂划分的360平方米住宅园地上自建96平方米(位于石**x厂xx村xx号)住宅一套。被继承人张**于2015年2月24日死亡,未留遗嘱,其父母均先于其死亡。

被继承人张*甲死亡后,其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为其独生子张*。申请人张*于2015年6月3日提出申请,要求确认其父张*甲遗留的房产由其继承。

经审理,初步确认申请人的申请符合司法确认条件。为保证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本院于2015年6月5日发出公告,督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在公告确定的申报权利期间无人申报权利。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事项,不违背法律规定。申请人及保证人理解司法确认内容,愿意接受因此而产生的法律后果。本院决定对申请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继承人张*甲单独所有的位于石**x厂xx村xx号(63.3平方米)房产以及该村编号为xx85.4平方米土地使用权由张*继承;

二、被继承人张*甲单独所有的位于石**x厂xx村xx号(96平方米)房产以及石河子xxx连360平方米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由张*继承。

公告费500元由申请人张*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后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可以依法办理本裁定书主文中所涉及财产的所有权转移登记或提取手续。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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