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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颜诉金报电子出版中心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2006)朝民初字第8157号

审理经过

梁*颜诉金报电子出版中心(简称金报中心)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06年2月2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3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梁*颜的委托代理人原江,金报中心的委托代理人高宽众、高**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梁开颜诉称,香格里拉之秋系列照片系我拍摄完成并发表于我个人的网站www.bask9.com(该网站的中文名为“晒太阳”)上。2005年4月7日,“人民网”(网址www.people.com.cn)未经过我的许可使用了该系列照片中标题为“夕阳下的松赞林寺”、“白茫雪山丫口”、“维*小山村”、“美丽的香格里拉”、“夕阳下的纳帕海”、“田园风光”、“秘境”7张照片。据了解,“人民网”的经营者系金报中心,故我诉至法院请求判令:金报中心立即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30000元,承担合理费用4331元。

被告辩称

金**心辩称:第一、金**心在“人民网”上使用的照片是云南省政府新闻办公室为宣传“中国昆明国际文化旅游节”活动委托人民日报社云南记者站提供给金**心使用的,所以我们不存在盗用梁开颜照片的问题;第二、“人民网”刊登涉案照片属于公益性质,是为了宣传云南省的旅游资源;第三、梁开颜起诉的赔偿数额过高,且其合理支出的诉讼请求也没有相应依据;第四、我方通过云南省政府部门取得涉案照片,并为了宣传云南旅游资源的公益目的使用这些照片,不应对使用梁开颜涉案照片一事道歉。综上,我方不同意梁开颜的诉讼请求,请求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通用网址“晒太阳”系梁开颜申请注册,域名为www.bask9.com的网站(网站中文名“晒太阳”,简称“晒太阳”网站)也系梁开颜注册。

在“晒太阳”的网站主页上点击“精彩世界”栏目进入“香格里拉之秋”页面,该页面中有题为“夕阳下的松赞林寺”、“白茫雪山丫口”、“维*小山村”、“美丽的香格里拉”、“夕阳下的纳帕海”、“田园风光”、“秘境”的7张照片,从网页上看并没有注明上述7张照片的发表时间。“晒太阳”网站首页下方有一份版权声明,内容是“本网站所有文字和图片的著作权均为本网所有,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未经本网协议授权不得转载、链接、转贴或以其他方式复制发布、发表。已经本网协议授权的媒体、网站,在下载使用时必须注明‘稿件来源:晒太阳’,违者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

在域名为www.people.com.cn,中文名为“人民网”的网站(简称“人民网”)旅游栏目中的新闻专题下有“2005中国昆明国际文化旅游节”图片集锦页面,该页面下有上述7张照片。其中,除“美丽的香格里拉”一张照片没有名称外,其余6张题目相同。2005年4月12日,云南**公证处出具的(2005)昆证民字第3643号公证书记载了上述事实。

金**心系“人民网”的经营单位。

此后,“新浪网”新闻中心栏目以及“TOM网”国内新闻栏目中转载了上述“人民网”网站“2005中国昆明国际文化旅游节”专题中的涉案7张照片。2006年2月23日,云南**公证处出具的(2006)昆证民字第1919号公证书记载了上述事实。

2006年3月3日,云南省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在人民日报驻云南记者站“关于请云南省政府新闻办公室给予事实证明的函”上确认函件内容属实。该份函件内容包括:2005年4月10日,由国**游局和云南省政府联合主办的“中国昆明国际文化旅游节”在云南召开。为搞好这次活动,云南省政府新闻办公室委托人**报社驻云南记者站协调该活动在人民日报、人民日报(海外版)以及人民网的报道。其中,人民网特意开辟了“2005中国昆明国际文化旅游节”专题,共刊登稿件600多篇。其中还提到,本次节日涉及一切报道活动,为公益性质。

庭审中,梁**提交了“维*小山村”、“美丽的香格里拉”和“秘境”3部摄影作品的胶卷底片,存有“夕阳下的松赞林寺”、“白茫雪山丫口”、“夕阳下的纳帕海”、“田园风光”等4部摄影作品数码格式文件的光盘以及为诉讼已支付律师费3000元、公证费1200元、交通费55元及特快专递费74元的票据。

此外,梁**陈述涉案7张照片只在“晒太阳”网站上发表过,没有署梁**的名字,署名方式就是网站的“版权声明”。

上述事实,有通用网址证书、公证书、云南省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函件及当事人陈述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摄影作品的著作权人提供的摄影作品的底片可以作为证明自己是作品的权利人的证据。除非有相反证据,在作品上署名的主体可以视为作品的著作权人。本案中,梁**持有“维*小山村”、“美丽的香格里拉”和“秘境”3部摄影作品的胶卷底片,对此金**心对其权利人身份也无异议,可以认定梁**是该3部摄影作品的著作权人。对于“夕阳下的松赞林寺”、“白茫雪山丫口”、“夕阳下的纳帕海”、“田园风光”等4部摄影作品,梁**提交了存有上述4部作品数码格式文件的光盘用于证明其是权利人,对于梁**的该份证据,金**心不持异议。此外,该4部作品均发表于梁**的个人网站“晒太阳”上,并署名该网站是图片的权利人。基于梁**个人系“晒太阳”网站的所有者,金**心对梁**系上述作品的著作权人并不持异议,故可以认定梁**是“夕阳下的松赞林寺”、“白茫雪山丫口”、“夕阳下的纳帕海”、“田园风光”4部摄影作品的著作权人。

“人民网”属于经营性网站,该网站经营者是金报中心。作为网站经营者在使用他人作品时,应该审查所使用作品的来源和作者的身份。金报中心虽辩称,其对涉案图片的使用系公益性使用,不应承担赔礼道歉的责任,但该答辩意见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本案中,金报中心取得涉案照片时并未核实照片的作者,未核实是否有作者的授权,在未付酬、未署名的情况下使用了涉案7张照片,故侵犯了梁**对涉案7张照片的著作权,应当承担相应停止侵权、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的侵权责任。

关于梁开颜主张3万元的赔偿额,其并未提供充分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本院将考虑金**心对涉案作品的使用性质、使用方式、市场价格、过错程度等因素,并考虑梁开颜为本案诉讼所支出的费用,酌情确定赔偿额。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金报**中心停止使用梁开颜的“夕阳下的松赞林寺”、“白茫雪山丫口”、“维*小山村”、“美丽的香格里拉”、“夕阳下的纳帕海”、“田园风光”、“秘境”七部摄影作品;

二、金报**中心就其涉案侵权行为在“人民网”网站(网址www.people.com.cn)旅游栏目中连续四十八小时向梁开颜公开致歉(致歉内容需经本院审核,逾期不执行,本院将依法公开本判决的主要内容,所需费用将由金报**中心负担);

三、金报**中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梁开颜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三千八百二十九元;

四、驳回梁开颜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408元,由梁开颜负担140元(已交纳),由金报**中心负担1268元(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OO六年六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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