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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某网络**限公司与戴某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中国某网络**限公司因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2011)徐**(知)初字第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戴*在原审中的诉讼请求。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国某网络**限公司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2年4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中国某网络**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3元,由上诉人中国某网络**限公司减半负担人民币41.50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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