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华盖创意**有限公司诉被告梅**(上海)**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尚需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华盖创意**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与法不悖,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华盖创意**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华盖**术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