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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阳**有限公司与上海聚**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有限公司、上海聚**限公司因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不服上海**人民法院(2013)浦**(知)初字第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上海**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9日向两上诉人出具缴纳上诉费通知,限两上诉人于2013年7月16日前各自预缴相关上诉费,但上海聚**限公司逾期未缴纳其应预缴的上诉费。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上诉人上海聚**限公司未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上海聚**限公司的上诉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一三年七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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