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商**与广东中**限公司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广东中**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公司)与被告沈阳东逸网吧、商**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08年4月1日起诉至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曹*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张*主审、代理审判员徐**参加评议的合议庭,于2008年5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委托代理人董**、刘**,被告沈阳东逸网吧、商**的委托代理人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己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广东中**限公司诉称:原告通过合法途径取得影片《恋爱法则》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且为独家授权。被告沈**吧在未经原告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在其“东逸影院”上播放该影片,该行为已经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东逸网吧系个人独资企业,高**作为网吧投资人应对其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1、两被告立即停止影片《恋爱法则》非法网络传播行为;2、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万元;3、两被告赔偿原告公证费1000元,查档费50元,交通费200元;4、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

被告沈阳东逸网吧辩称:1、原告并不享有影片《恋爱法则》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及其他著作权,因此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2、原告没有充分证据证明东逸网吧实施了侵犯其著作权的行为;3、东逸网吧提供的“影视播放”并不收费,原告主张赔偿经济损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因此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原告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证据如下:

证据1企业资料查询卡片,证明沈**网吧系高永奇投资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因此对于沈**网吧的侵权行为应由沈**网吧及高永奇承担赔偿责任;

证据2(2007)辽诚证民字第3271号公证书,证明沈阳东逸网吧在其“东逸电影”栏目中,在未经原告许可下违法播放影片《恋爱法则》,其行为对原告已经构成侵权;

证据3进口音像制品批准单,证明影片《恋爱法则》是经国家批准合法进口的影片,版权单位为韩国映画社*于蓝株式会社;

证据4韩国映画社*于蓝株式会社版权证明公证认证书,证明影片《恋爱法则》的版权单位为韩国映画社*于蓝株式会社;

证据5、6韩国映画社*于蓝株式会社授权广东山**限公司版权公证认证书、音像制品发行权授予合同补充协议,证明广东山**限公司有影片《恋爱法则》信息网络传播权合法授权,期限自审批日起算三年;

证据7国家版权局著作权合同登记批复(NO.0013993),证明《恋爱法则》与《THEARTOFSEDUCTION》系同一影片,《恋爱法则》授权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时间为2006年1月19日—2009年1月18日;

证据8、9版权转让合约和补充协议,证明广东山**限公司将《恋爱法则》信息网络传播权授权给原告,期限为三年;

证据10(2008)穗白内经证字第99号公证书,证明原告4、5、6、8、9号证据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证据11公证费、工商查询费、交通费收据,证明:原告因调查被告的侵权行为支出的合理费用1250元。

被告沈阳东逸网吧、商**对原告中**司提交的证据发表质证意见如下:对证据1、3、6、7、9、10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均无异议;对证据2的关联性有异议,认为公证搜索的影片是《搭讪的法则》而非《恋爱法则》;对证据4的合法性有异议,韩**使馆领事部超出使领馆职责范围,无权出具这样的证明;对证据5的真实性、关联性有异议,广东山**限公司并未取得韩国映画社版权,即便取得,也非独家授权并具有转授权;对证据8的关联性有异议,合约仅约定了音像版权,而未对信息网络传播权作出约定,原告未取得该项权利。

被告沈阳东逸网吧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被告商永奇未发表答辩意见,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查明:影片《THEARTOFSEDUCTION》著作权人为韩国映画社*于蓝株式会社(ChungeorahmFilm)。2005年12月23日和2006年4月27日映画社*于蓝株式会社与广东山**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公司)分别签订了影片《THEARTOFSEDUCTION》(中文片名:《恋爱法则》,暂定名)音像制品发行权授予合同和该合同的补充协议,映画社*于蓝株式会社授权广**公司在中国境内(香港、台湾和澳门除外)对该影片独家所有音像版权及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授权期限为3年,自取得中国相关部门批文之日起计。2006年广**公司通过北京**公司出版发行了上述电影。

2007年5月25日,原告**公司与广**公司签订《版权转让合约》及《补充协议》各一份,根据约定,广**公司将其享有的涉案影片的所有版权及信息网络传播权全部转让给原告,授权地区为中国大陆地区,有效授权期为该影片的原合同实际期限。

2007年11月19日辽**公证处依据原告的申请,到位于沈阳市和平区文体西路25号3门的“沈阳东逸网吧”,对网吧内计算机屏幕桌面上“东逸影院”图标链接网页内容进行了证据保全,在相关网页进行了浏览、搜索和在线观看,并使用“屏幕录像专家”将操作过程进行了全程同步录像。根据公证记载,在东逸网吧的计算机桌面上点击“东逸影院”图标,进入http://172016000253.icafe.vv8.com/default.asp页面,在该页面的搜索栏目文字框内输入“搭讪的法则”,搜索后进入“搭讪的法则”页面,点击“我要观看”后进入“搭讪的法则”播放页面,再通过单击“立即观看”,出现影片播放窗口,即可收看该影片内容。经核对并庭审质证,公证保全中播放的影片《搭讪的法则》与《THEARTOFSEDUCTION》(中文片名:《恋爱法则》)为同一部影片。

沈**逸网吧系个人独资企业,由被告商永奇投资于2007年1月16日成立,经营范围为互联网上网服务。

另查,原告为本案诉讼支出公证费1000元,工商档案查询费50元,交通费200元。

以上事实,有企业资料查询卡片、(2007)辽诚证民字第3271号公证书、(2008)穗白内经证字第99号公证书、版权证明公证认证书、版权授权公证认证书和授予合同补充协议、版权转让合约和补充协议、调查取证费用收据及庭审笔录等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规定,受法律保护的著作权包括信息网络传播权。所谓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七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韩国映画社*于蓝株式会社是影片《THEARTOFSEDUCTION》(中文片名:《恋爱法则》)的著作权人。原告经授权在中国内地独家享有信息网络传播的权利,该授权是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并且不违反我国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原告依法取得影片《THEARTOFSEDUCTION》(中文片名:《恋爱法则》)的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其合法权益依法应受到保护。被告沈阳东逸网吧未经原告同意,擅自在网吧经营的计算机中通过“东逸影院”向不特定的网络用户提供影片《恋爱法则》的链接播放服务,侵犯了原告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被告商**作为该网吧投资人,应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关于赔偿数额问题。本院认为,因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因被告沈**网吧的侵权行为所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非法获利。原告主张以影片销售时相关费用为3万元作为赔偿依据,因原告未向本院提交相关证据证明,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信。故本院根据影片《THEARTOFSEDUCTION》(中文片名:《恋爱法则》)的知名度、被告侵权行为的性质、后果等因素酌情确定赔偿数额。原告为本案支出的公证费1000元、工商档案查询费50元、交通费200元属合理支出,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项、第四十七条第(一)项、第四十八条,《最**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沈阳东逸网吧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对原告广东中**限公司所享有的影片《THEARTOFSEDUCTION》(中文片名:《恋爱法则》)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害;

二、被告沈阳东逸网吧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广东中**限公司经济损失4000元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支出的合理费用1250元,合计5250元;

三、被告沈阳东逸网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被告商**承担补充责任。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被告沈**网吧、商永奇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576元,由被告沈阳东逸网吧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原、被告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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