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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与d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a因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2013)徐**(知)初字第29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上诉称,其实际经营地为q,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上诉人请求本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系著作权侵权纠纷,应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证据材料表明,上诉人的住所地位于w,根据相关规定,该区域的一审知识产权案件由原审法院管辖,故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及理由,缺乏必要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一三年六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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