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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上海氯**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张*因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2013)徐**(知)初字第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3日开具缴纳上诉费通知,限上诉人于2013年5月10日之前预缴上诉费人民币17,414元。在此期间,上诉人向本院申请免交诉讼费申请,本院依规定同意其缓交至2013年6月28日,但上诉人逾期未能缴纳。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上诉人未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张*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一三年八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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