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美**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健**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6月27日以本案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北京美**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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